淮安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7〕8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措施,着力破解执行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形成联合惩戒合力,提高社会诚信水平,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淮安创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有效整合各级各部门资源,畅通执行工作渠道,打破执行工作“壁垒”,实现执行查控、惩戒、协作等方面无缝对接,坚决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实现“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的总目标,增强执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三、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措施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防止滥用权力,防止超越法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信息共享。打破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按照共同确定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措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共同治理,通过总结、反馈、宣传等方式,扩大失信惩戒影响力和威慑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与共享机制

      1、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包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并将名单信息实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具体应当包括:对社会法人,公布案号、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销时间、失信等级;对自然人,公布案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发布时间、立案时间、已履行部分、未履行部分、撤销时间、失信等级。

      人民法院要依法标明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等级及失信信息有效期。对依法不宜公开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将符合纳入条件的被执行人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责任部门:市各级人民法院、市信用信息中心)

      2、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将市法院上传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及时推送给各联合惩戒部门。已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推送。未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接信息传输的部门,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暂时通过文件方式发送。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自动交换。(牵头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信用信息中心。责任部门:各联合惩戒成员单位)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责任部门:市各级人民法院)

      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市信用信息中心及其他已推送单位。失信被执行人提供有效执行担保请求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由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失信被执行人向有关部门与单位提出解除失信记录或信用惩戒的,应当提交执行法院审查决定,及时予以办理。有关部门与单位收到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后,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不应对生效法律文书和请求协助执行事项进行实体审查。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信息或执行法院请求协助执行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信息采集或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牵头部门:市各级人民法院。责任部门:各联合惩戒成员单位)

      5、责任追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牵头部门:市信用办、市人民法院。责任部门:各联合惩戒成员单位)

      (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查控系统

      1、建立市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通过网络系统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护照、财产、车辆等信息,并自动反馈。(责任部门: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

      2、建立市国土、住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与人民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建立覆盖全市的房屋、土地、公积金等信息网络查控自动反馈系统,实现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土地开竣工、不动产登记、抵押、公积金等信息自动查询、冻结和扣划;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司法协助窗口。(牵头部门:市人民法院。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政务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3、建立市工商部门与人民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网络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信息,办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股权的冻结、转让公示手续。(责任部门:市人民法院、市工商局)

      4、建立市地税、国税与人民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询被执行人纳税相关情况,协助解决执行拍卖过程中权属转移产生的契税征管以及破产企业欠税债权申报等问题。(牵头部门:市人民法院。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5、建立市民政局与人民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及时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及其配偶信息,被执行人是否为低保户、五保户等社会求助信息。(责任部门:市人民法院、市民政局)

      6、建立市人民银行系统与人民法院的联网对接机制。实现全市所有银行与人民法院的网络自动反馈联结,对被执行人在任何一家银行的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执行法院可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冻结、扣划;市人行要求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司法协助窗口。(责任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行)

      7、建立证券部门与人民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由证券部门牵头,实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证券信息的网络快速查询。(责任部门:市人民法院)

      8、建立保险系统与人民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保险理财情况的网络查询。(责任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保险协会)

      9、建立安监系统与人民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药品医疗器械登记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信息的网络查询。(牵头部门:市人民法院。责任部门: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检验检疫局)

      (三)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责任分工制度

      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具体措施按照附件1《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任务分工表》实施,同时要按照表中明确的联合惩戒措施,各部门要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惩戒、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并报市信用办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严密组织领导。市级层面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市信用办、市人民法院牵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员,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认定、公布、推送、通报、应用、惩戒、反馈等工作措施的有序开展。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二)加快推进实施。各部门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各部门采取的联动惩戒措施和实施效果应及时向市信用办、市人民法院报送,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三)建立反馈机制。各联合惩戒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惩戒情况报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情况及时报送省信用信息中心和市信用办、市法院。市法院要每季编制动态和发布通报。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信用办要督促检查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惩戒而没有惩戒的,要予以通报。强化问责制度,对违规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